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考试;考试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1.该事项办理流程为: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事项-指定考点-成绩合格-进行资格认定。 2.需要考试,实际上是首次领证,所以需要参加考试,等考试通过出来后再取证。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领取证书减少跑动次数)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其他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备注: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街道-玉潭路50号,详细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缘新区玉潭路50号B区一楼无差别综合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9-5572981,0839-5572930 ;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9-12345;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事项版本 | 39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31033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701MB1714961J |
实施编码 | 11510701MB1714961J400013103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701MB1714961J400013103300003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不超过60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妨碍从事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且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且满足相应申请作业项目要求的文化程度 符合相应的考试大纲的专项要求。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审查 | 2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法律 | 第十四条 | 查看 |
2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法律 | 第三十八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体检在哪里做
答: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近6个月内的) |
2 |
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对文化程度要求是什么
答: 特种作业人员的文化程度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