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国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人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备注: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六至星期日 时间:09:00-17:00 备注:需提前预约;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缘街道-玉潭路50号,详细地址: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智慧公积金大厅综合窗口(B区二楼);苍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住房公积金窗口;旺苍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剑阁县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窗口;青川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窗口;昭化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窗口;朝天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9-5572068;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9-12345;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事项版本 | 54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512099176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25107007623014757 |
实施编码 | 125107007623014757351209917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251070076230147573512099176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在城镇国有土地上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凭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翻建或大修费用发票、《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退);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翻建或大修费用发票、《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退)。 | 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建造、翻建、大修) 免 | 非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本人身份证;如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供配偶方的身份证、结婚证。 免 | 非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建房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退);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提供《农村村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村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审批表》《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建房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退)。 | 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职工本人银行卡 免 | 非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储金卡(单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余额) 免 | 非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所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须为职工本人、配偶名下单独所有或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共同所有,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申请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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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审核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办结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任务结束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部门规章 | 第二十四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提取金额是多少?
答:以相关部门实际认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