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2020-11-01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办事群众自愿来窗口取件。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备注:星期五上午9点-12点;下午13:30-1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六至星期日 时间:09:00-17:00 备注:需提前预约;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缘街道-玉潭路50号,详细地址: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差别综合窗口(B区一楼);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9-5572022;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9-12345;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民政局 | 事项版本 | 21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512011026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7000084502848 |
实施编码 | 115107000084502848351201102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70000845028483512011026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备案承诺书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2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营业执照 免 | 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 | 非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2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7 |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 非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2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1.新登记设立的养老机构; 2.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 3.原许可到期,需备案的养老机构; 4.需要法人、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变更的养老机构。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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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十四条 | 查看 |
2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九条 | 查看 |
3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十一条 | 查看 |
4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十二条 | 查看 |
5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十三条 | 查看 |
6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十条 | 查看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无中介服务事项 | ||
设定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无 | |
法规类型 | 其他 | ||
条款 | 无 | ||
条款内容 | 无 |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及资质资格要求 | 无中介服务事项 | ||
服务时限 | 无中介服务事项 | ||
备注 | 无中介服务事项 |
1 |
问:民办养老机构是否取消了行政许可?
答:是的。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市、县(区)民政局不再受理、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宜,可以告知当事人由其自主决定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登记;或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 在2018年12月29日之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情况。已持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经由区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应当立即终止延期并向养老机构说明情况。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市、区民政局不得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