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实地核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证照 | 辐射安全许可证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备注: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六至星期日 时间:09:00-17:00 备注:需提前预约;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缘街道-玉潭路50号,详细地址: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差别综合窗口(B区一楼);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9-5572073;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9-12345;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 事项版本 | 2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510116013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700MB15760365 |
实施编码 | 11510700MB15760365351011601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700MB15760365351011601300004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批复 免 | 非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免 | 非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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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1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六条 | 查看 |
2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十二条 | 查看 |
3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五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辐射工作单位在初次申领许可证时,其工作场所系在租赁土地上修建,现在所属土地修建新场所,原场所不再使用,许可证的办理问题。
答: 涉及许可种类和范围发生变化(或新、改、扩建项目)的,须按照重新办理许可证的要求,通过政务窗口提交申请,许可证的有效期从办结之日起算。 |
2 |
问:关于建设项目已建成,但环评文件已超过5年,首次申请许可证的问题。
答: 由于相关上位法未对许可证申领所需提交环评与批复文件的有效期时限做出规定,但环评法中规定了建设项目必须在环评文件批复后的5年内开工建设。因此,对于此类情况,可根据建设项目开工时间(根据辐射项目的特殊性,应包括场所开工建设时间和辐射设备的购置时间)来确定是否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
3 |
问:具有独立法人持有多家公司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
答:原则上满足发证条件和能力的准予发证,均具有各自的辐射工作场所、设备设施、人员结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和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