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核验申请人身份信息及相关材料原件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批文 | 关于批准XX宗教团体举办跨县(市、区)宗教活动的批复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备注: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六至星期日 时间:09:00-17:00 备注:需提前预约;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缘街道-玉潭路50号,详细地址: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差别综合窗口(B区一楼);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9-3265366;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9-12345;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事项版本 | 28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510108016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700008450129U |
实施编码 | 11510700008450129U351010801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700008450129U3510108016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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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 | 地方法规 | 第二十五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办理该事项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
2 |
问: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有那些规定?
答: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
3 |
问:提交申请材料中某一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需要全部重新提交
答:不需要全部重新提交,可告知申请人补正该项的正确材料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