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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全市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人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原因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证照 外籍医师短期行医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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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全程网办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备注: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六至星期日 时间:09:00-17:00 备注:需提前预约;
办理地点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缘街道-玉潭路50号,详细地址: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差别综合窗口(B区一楼);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39-5572125;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9-12345;
实施主体 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事项版本 45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市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000123013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510700327061905F
实施编码 11510700327061905F300012301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0700327061905F300012301300001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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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材料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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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外籍医师学位证书 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非必要 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3 内地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台医师签订的协议书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4 邀请或聘用外籍医师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5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表》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6 外籍医师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7 聘用医疗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 必要 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8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非必要 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9 外籍医师身份证明 必要 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10 外籍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全部展开

受理条件

1、邀请或聘用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必须是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 港澳台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符合内地有关港澳台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 2、外籍医师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 港、澳、台医师具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 3、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申请项目具有安全性和可靠性、先进性和必要性,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 4、港、澳、台医师申请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医师应聘在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临床诊疗活动。 5、港、澳、台医师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而被注销执业注册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网上申请;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查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决定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制证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颁发和送达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法规 第一百九十九项 查看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法规 第一百九十九项 查看
3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第二十五条 查看
4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第十三条 查看
5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第八条 查看
6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第六条 查看
7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第三条 查看
8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第九条 查看
9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第四条 查看
10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第七条 查看
11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第五条 查看
1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第十四条 查看
13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第二条 查看
14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第二十条 查看
15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第十五条 查看
16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第六条 查看
17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第四条 查看
18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第十七条 查看
19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第十八条 查看
20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第十条 查看
21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第十三条 查看
22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第八条 查看
23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第三条 查看
24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第五条 查看
25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第七条 查看
26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第十二条 查看
27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第二条 查看
28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第十一条 查看
29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第九条 查看
30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第十三条 查看
31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第七条 查看
32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第五条 查看
33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第二条 查看
34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第四条 查看
35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第六条 查看
36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第二十条 查看
37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第九条 查看
38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第三条 查看
39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第八条 查看
40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第十四条 查看
中介服务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1 问:外籍医师曾经取得了执业注册的,到期后要继续执业如何办理?

答:按照外籍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许可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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