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2022-02-07 | 计划取消日期 | 2022-02-07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现场核验资料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太平镇云帆路街道-339号,详细地址:江油市太平镇云帆路339号民政局211号;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16-3222917;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16-12345; |
实施主体 | 江油市民政局 | 事项版本 | 7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512011042002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681008442719Q |
实施编码 | 11510681008442719Q4512011042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681008442719Q4512011042002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男女任意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四川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居住证是婚姻登记机关认定经常居住地的主要依据。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申请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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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审核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办结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任务结束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四川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 规范性文件 | 第25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2.是否需要身份证号预约?
答:答:需要。 |
2 |
问:1.哪些行为属于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行为?
答:答:2018年,包括人民银行、公安部、民政部、工信部、 发改委在内的31 个国家部委联合印发了《 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提出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当事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一)使用伪造、 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 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 (二)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 ( 三)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 四)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
3 |
问:3.男女双方在其子女不满一周岁时要求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可以办理?
答:答: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 分娩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因此,一般来说,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是不能主动提出离婚的,但如果女方要求离婚,男方也同意的,男女双方确属自愿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为其办理离婚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