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批文 | 关于对筹备设立XX县XX寺请示事项的批复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汇丰路北段街道-506号,详细地址:江油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7-9、14-19 号综合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16-3711196;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16-12345; |
实施主体 | 江油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事项版本 | 3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4100100Y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681MB1C10324C |
实施编码 | 11510681MB1C10324C400014100100Y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681MB1C10324C400014100100Y04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XX寺拟设立地XX镇信教公民的情况说明 免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XX县(市、区)规划局关于XX寺拟设立场所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说明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3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XX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关于XX寺土地用地性质的情况说明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拟成立的筹备组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居民身份证明 免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7 | xx寺资金来源情况 免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8 | XX县(市、区)XXX镇(乡、街道办)人民政府关于拟设XXX寺的可行性说明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六)符合《四川省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处所区分标准》。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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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取件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申请的审批权限有什么规定?
答: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
2 |
问:业务只能由负责人办理?
答:材料齐全情况下可由工作人员办理。 |
3 |
问:资金来源怎么体现?
答: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