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通办范围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原因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证照 不动产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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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全程网办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冀安西路街道-48号,详细地址:政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一楼自然资源窗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16-3561708;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16-12345;
实施主体 平武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版本 33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层级 县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000715001013 实施主体编码 11510623008439018Q
实施编码 11510623008439018Q4000715001013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0623008439018Q400071500101301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收起

申请材料
情形选择
  • 首次登记(地役权...
  • 重置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2 地役权合同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3 地役权变更、转移的材料 非必要 原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4 申请人身份证明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5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全部展开

受理条件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1.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3.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4.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5.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查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决定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送达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行政法规 第五条  查看
中介服务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1 问:能委托他人办理吗?

答:1.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2.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经依法公证;3.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2 问:需役地已登记,供役地尚未登记,可否进行地役权首次登记?

答:不可以。申请地役权登记的前提是供役地和需役地均已进行了不动产登记。

3 问: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答: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1.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3.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4.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5.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