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冀安西路街道-48号,详细地址:绵阳市平武县龙安镇冀安西路48号政务中心一楼;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16-3561696;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16-12345; |
实施主体 | 平武县林业和草原局 | 事项版本 | 6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64070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623008439093H |
实施编码 | 11510623008439093H400016407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623008439093H4000164070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1、在草原高火险时段以外并具备风力、火险等级三级以下的条件;2、不对居民区、村庄、重要设施、重要草原区域构成威胁;3、有必要的防火措施。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办结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与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十八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草原防火期内,哪些行为将受到处罚?
答:草原防火期内,以下七种行为将受到处罚: 1、擅自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 2、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吸烟、随意用火。 3、违反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成为火灾隐患的。 4、有草原火灾隐患,经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通知仍不清除的。 5、拒绝或者妨碍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实施防火检查的。 6、损毁防火设施设备的。 7、过失引起草原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有上述行为的责任人,将受到警告或者罚款的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
问:防火方案怎么写?
答:一是简介用火目的;二是防火具体措施,如哪些人负责哪些具体方位,怎么防范火源扩散;三是防火的具体保障措施,如组织领导、防火队伍、防火物资等准备情况。 |
3 |
问: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