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批文 | 关于xx单位办理放射性物品运输有关事项的批复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工区街道-高平路2号,详细地址:涪城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2楼公安治安综合服务区;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16-8116200;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16-12345; |
实施主体 | 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 | 事项版本 | 29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基本编码 | 00010912300Y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6010084138547 |
实施编码 | 115106010084138547400010912300Y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6010084138547400010912300Y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一类放射性物品提供: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申请报告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托运人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资质证书或有效证明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具有资质的机构对盛装放射性物品的容器进行检测出具的辐射监测报告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资质证书;载运放射性物品的专用运输车辆行驶证,驾驶人员的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运输时间、运输路线资料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7 | 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道路运输委托书或合同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8 | 押运负责人、押运员从业资格情况;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装备配备情况 免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9 | 二、三类放射性物品提供:托运人编制的放射性物品运输说明书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一)托运人具有生产、销售、使用、处置等从事放射性物品活动的资质,且有合法的运输理由; (二)符合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并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 (三)有本次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必要时,其中一类放射性物品具有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 (四)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装入容器后,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应经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或者托运人监测,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五)承运单位和车辆、驾驶员具备相应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六)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人员应当经过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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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三十八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什么是放射性物品?
答:从管理角度讲,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通俗地讲,放射性物品就是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物品中的总放射性含量和单位质量的放射性含量均超过免于监管的限值的物品。目前国家规定的豁免值是指不超过国家标准《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中表1放射性核素的基本限值。此豁免值以下的含有放射性核素的物品,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管的范围。 |
2 |
问: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答:可以,需要带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