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事项状态 | 在用 | 事项版本 | 5 |
委托部门 | 无 | 行使层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实施主体 |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600008413045D |
实施编码 | 11510600008413045D351021724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600008413045D351021724000000 |
法定办结时限 | 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基本编码 | 510217240000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办理时间 | 无 |
办理地点 |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大厦701 |
咨询方式 | 0816-2234887 |
监督投诉方式 | 12345 |
序号 | 违法情节 | 处罚种类 | 处罚内容 |
1 |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 | 无 | 其他行政处罚 | 无 |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五十三条 | 查看 |
2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三十三条 | 查看 |
该事项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