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2020-11-01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街道-72号,详细地址:新益大厦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无差别综合受理窗口1-4号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16-2316817;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16-12345; |
实施主体 | 绵阳市民政局 | 事项版本 | 31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512011026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600008410282X |
实施编码 | 11510600008410282X351201102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600008410282X3512011026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免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免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营业执照 免 | 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 非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2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 | 非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2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7 | 备案承诺书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2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1.新登记设立的养老机构; 2.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 3.原许可到期,需备案的养老机构; 4.需要法人、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变更的养老机构。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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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十三条 | 查看 |
2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十四条 | 查看 |
3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十二条 | 查看 |
4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十一条 | 查看 |
5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十条 | 查看 |
6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九条 | 查看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无中介服务事项 | ||
设定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无 | |
法规类型 | 其他 | ||
条款 | 无 | ||
条款内容 | 无 |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及资质资格要求 | 无中介服务事项 | ||
服务时限 | 无中介服务事项 | ||
备注 | 无中介服务事项 |
1 |
问:需要提供什么环保手续?
答:需要环评报告或备案复印件。 |
2 |
问:养老机构备案办理程序有哪些?
答:(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实行备案管理制。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作废,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法人登记工作 1.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地负责社会组织登记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负责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2.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民政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接,及时掌握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 (三)备案登记工作 1.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到当地民政养老业务部门进行备案。 2.所在地民政部门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将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做好备案相关工作。 3.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各地民政部门统一接收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将及时提供备案回执,并应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 4.养老机构备案登记将作为其享受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对于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备案登记的养老机构,将不列入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支持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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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养老机构申请备案满足哪些条件?
答:1.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5.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