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专家评审, 实地核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其他 | 关于xxx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批复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街道-72号,详细地址:新益大厦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无差别综合受理大厅1-4号窗口,工程建设项目在11楼企业服务大厅综合受理1-3号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16-2316809, 窗口咨询方式: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政务服务中心, 网上咨询地址:http://mys.sczwfw.gov.cn/app/index?flag=2&areaCode=510700000000;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16-12345, 网上投诉: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 |
实施主体 |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 事项版本 | 14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16056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60000841091X2 |
实施编码 | 1151060000841091X2300011605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60000841091X2300011605600002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属于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属于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设置审批不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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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25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法律 | 第十九条第二款 | 查看 |
2 | 关于印发《四川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二、(一)、3、(2) | 查看 |
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 规范性文件 | 第一条 | 查看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法律 | 第三十四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办理了入河排污口手续,还需要办理项目环评不
答:需要,按照要求需要办理环评的还应按照环评要求办理环评手续,在未取得批复前不得施工 |
2 |
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必须委托技术单位编制吗?
答:不是,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3 |
问:在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时,需要报政务中心审核吗?
答:不需要,此种情形由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
4 |
问:哪些情形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答:(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