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通办范围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实地核查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原因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证照 农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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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全程网办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2:00-13:00; 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7:00-23:00;
办理地点 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雒城街道-成都大道南一段1号,详细地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38-5350637;0838-5350359;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8-12345;
实施主体 广汉市行政审批局 事项版本 17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县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000120163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510581MB12353469
实施编码 11510581MB12353469400012016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0581MB12353469400012016300002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收起

申请材料
情形选择
  • 住所变更
  • 住所未变更
  • 重置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2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3 农药经营许可证(仅重新申请的必须提供) 必要 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4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含租赁方房产证) 必要 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5 营业执照 必要 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6 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必要 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8 四川省农药经营许可分支机构登记表(设立分支机构的必须提供)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9 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10 经营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者培训结业证书 必要 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11 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全部展开

受理条件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6.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查 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决定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制证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颁发和送达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第十四条 查看
2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第三条 查看
3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第四条 查看
4 农药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第二十四条 查看
中介服务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1 问: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