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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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全国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符合条件当场办理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必须到现场原因 婚姻登记及补证必须本人到现场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二章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四章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证照 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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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一环路东段街道-618号,详细地址:凯江镇一环路东段618号政务中心2号楼3楼婚姻登记窗口;凯江镇一环路东段618号集中办公区二号楼3楼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38-7250261;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8-7252093;0838-12345;
实施主体 中江县民政局 事项版本 34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层级 县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000711003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510521008392280R
实施编码 11510521008392280R400071100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0521008392280R400071100300000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收起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身份证 非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2 结婚证 非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3 双人合照 非必要 原件 纸质 3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4 军人证件 非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5 户口簿 非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6 单人照片 非必要 原件 纸质 2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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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受理结婚登记的条件: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自愿结婚;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离婚登记受理条件: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结婚登记: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件、证明材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照片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理由,符合条件后予以受理。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回执单到申请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审查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制证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律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查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律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查看
中介服务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1 问:1.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证件及证明材料?

答: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 问:2.男女双方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可以结婚吗?

答: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禁止结婚。

3 问:4.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男女双方应当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4 问:3.哪些行为属于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行为?

答:2018年,包括人民银行、公安部、民政部、工信部、发改委在内的31个国家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提出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当事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 (二)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 (三)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5 问:5.男女双方在其子女不满一周岁时要求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可以办理?

答: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因此,一般来说,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是不能主动提出离婚的,但如果女方要求离婚,男方也同意的,男女双方确属自愿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为其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