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国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符合条件当场办理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婚姻登记及补证必须本人到现场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二章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四章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证照 | 结婚证、离婚证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一环路东段街道-618号,详细地址:凯江镇一环路东段618号政务中心2号楼3楼婚姻登记窗口;凯江镇一环路东段618号集中办公区二号楼3楼综合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8-7250261;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8-7252093;0838-12345; |
实施主体 | 中江县民政局 | 事项版本 | 34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711003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521008392280R |
实施编码 | 11510521008392280R4000711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521008392280R400071100300000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受理结婚登记的条件: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自愿结婚;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离婚登记受理条件: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结婚登记: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件、证明材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照片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理由,符合条件后予以受理。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回执单到申请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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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法律 |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 查看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法律 |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1.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证件及证明材料?
答: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
2 |
问:2.男女双方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可以结婚吗?
答: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禁止结婚。 |
3 |
问:4.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男女双方应当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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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3.哪些行为属于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行为?
答:2018年,包括人民银行、公安部、民政部、工信部、发改委在内的31个国家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提出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当事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 (二)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 (三)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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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5.男女双方在其子女不满一周岁时要求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可以办理?
答: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因此,一般来说,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是不能主动提出离婚的,但如果女方要求离婚,男方也同意的,男女双方确属自愿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为其办理离婚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