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是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证照 | 不动产权证书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松花江北路街道-8号,详细地址:德阳市旌阳区松花江北路8号(政务中心三楼76-78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8-2508993;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8-12345; |
实施主体 | 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旌阳分局 | 事项版本 | 44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715001005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5000083845048 |
实施编码 | 1151050000838450484000715001005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5000083845048400071500100502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免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不动产权属证书 免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免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免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7 |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免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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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土地注册登记、发证收费
住宅类、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 非住宅类550/元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管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现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通知 | 查看 |
否
无
无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通过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房屋纠纷,现在只有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没有判决书,可以申请办理登记吗?
答:可以。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与判决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
2 |
问:父母可以出售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吗?
答:可以。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出售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需要提交为未成年人利益处分不动产的书面承诺。 |
3 |
问:医院出具的精神病诊断书或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残疾相关证明,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成年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材料?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