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无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松花江北路街道-8号,详细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人社大厅综合窗口(3-8);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8-2505710;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8-12345; |
实施主体 | 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事项版本 | 19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2014006005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500008380239W |
实施编码 | 11510500008380239W3002014006005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500008380239W3002014006005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出现在押服刑、失踪、死亡等情形。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 办理: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办结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第三十二条 | 查看 |
2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第四十一条 | 查看 |
3 |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五条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 | 查看 |
4 | 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 44号补充说明的函 | 规范性文件 | 全文 | 查看 |
5 |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 规范性文件 | 第六十六、六十七条 | 查看 |
6 | 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 | 规范性文件 | 全文 | 查看 |
7 |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 规范性文件 | 全文 | 查看 |
8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第三十一条 | 查看 |
9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部门规章 | 第四十九条 | 查看 |
10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 | 其他 | 全文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假如我没有按时来认证社会保险待遇暂停发放了,我该怎么办?暂停的社会保险待遇是否没有了?
答:按照规定,如果超过一年没有认证停发的,需及时进行认证,认证后经审核符合继续领取资格的,恢复发放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并按规定补发暂停期间的待遇。 |
2 |
问:因死亡申报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的,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提供死亡证明材料即可办理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3 |
问:没有进行资格认证是否会暂停?
答:会。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四川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川人社办发〔2014〕273号文件规定:凡从社保机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自领取待遇的次月起,每12个月认证一次。按照相关规定,如超过一年未进行认证,社保经办机构会暂停发放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 |
4 |
问:可以异地办理吗?
答:目前支持省内通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