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即办仅针对资料齐全,无需调查核实的事项,不含转外、邮寄、现场踏勘、会议决定、银行转账、拨付等环节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松花江北路街道-8号,详细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人社大厅综合窗口(3-8);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8-2505710;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8-12345; |
实施主体 | 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事项版本 | 64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512014006008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500008380239W |
实施编码 | 11510500008380239W3512014006008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500008380239W3512014006008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遗属待遇领取人银行账户及已征得其他亲属同意申领的承诺书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遗属待遇领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宣告死亡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参保人死亡证明材料或告知承诺书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人事档案(在职死亡人员需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遗属待遇领取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3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办结: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办结 | 4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法的实施细则 | 规范性文件 | 第六条 | 查看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法律 | 第十七条 | 查看 |
3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第二条至第九条 | 查看 |
4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第四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死亡后能否领取相关待遇?
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
2 |
问:死亡人员的个人账户金额是否可以继承?
答:可以继承。 |
3 |
问:死亡人员的参保年限是否可以继承?
答:不能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