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无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备注: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30;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街道-纳江路1号,详细地址:纳溪区行政审批局(原政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0-4219211, 窗口咨询方式:纳溪区行政审批局一楼不动产登记专区咨询导办台, 网上咨询地址:四川政务服务网(lzsnxq.sczwfw.gov.cn), 信件地址:行政审批局一楼不动产登记专区咨询导办台, 邮件地址:nxqbdc@163.com, 其他咨询方式:0830-4281218;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0-12345, 窗口投诉:纳溪区行政审批局三楼督查股, 信件投诉地址:纳溪区行政审批局三楼督查股, 其他监督方式:0830-4254286; |
实施主体 |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纳溪区分局 | 事项版本 | 12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512015005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400008366509H |
实施编码 | 11510400008366509H451201500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400008366509H4512015005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四川省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调查表》 减 | 非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建设单位和作业单位对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免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经办人员的委托书 减 | 非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建设单位委托作业单位对建设项目区域内开展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调查的委托书 减 | 非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自助查询报盘软件 | 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建设单位或作业单位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有效通信地址等 免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7 | 关于调查xxxx建设项目影响区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的申请 免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在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网站下载最新版四川省自然资源金土工程报盘软件,按照报盘软件格式和内容要求制作报盘资料并刻录光盘,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查询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建设项目影响区坐标范围(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经纬度坐标,xml格式,使用探矿权报盘软件制作)。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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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法律 | 第三十三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请问咨询或者投诉的联系方式?
答:咨询电话:028-86939849,028-86939113;投诉电话:028-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