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13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间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实地核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证照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8:00-19: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联通街道-72号,详细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25号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12-2901320;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12-12345; |
实施主体 | 攀枝花市仁和区消防救援大队 | 事项版本 | 4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25049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300MB1E905065 |
实施编码 | 11510300MB1E905065400012504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300MB1E9050654000125049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 非必要/容缺后补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非必要/容缺后补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营业执照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适用于非承诺申报)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 查看更多 |
5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公众聚集场所(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在投入使用、营业前。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消防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检查,提出初步意见;
4.决定:大队签发人(大队长)依据办理人员意见进行签发,并第一时间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和送达:消防救援机构制作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后第一时间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申请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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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1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2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2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 部门规章 | 第八条 | 查看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法律 | 第十五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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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场所检查合格并已取得《公众聚集成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如果场所的地址发生变化,还需要再次申报开业检查吗?
答:需要。场所的名称、地址、使用性质、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需要重新申报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