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4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批文 | 医疗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备注: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三线大道街道-69号,详细地址:攀枝花市仁和区三线大道6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A区412、413市卫生健康委综合服务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12-3338838;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12-12345; |
实施主体 | 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攀枝花市中医药管理局) | 事项版本 | 18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23003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300MB1665397E |
实施编码 | 11510300MB1665397E3000123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300MB1665397E300012300300004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协议书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四川省互联网诊疗服务合作协议》(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须提交)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公示样稿 免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设置人身份证明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免 | 非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7 | 《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8 |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9 | 第三方机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免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0 | 《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1 | 建筑设计平面图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2 | 选址报告 免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3 | 《四川省互联网医院服务合作协议》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 2、符合下列规模和类型医疗机构: (1)省级负责委(局)直管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及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独立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消毒供应中心; (2)市级负责100张以上床位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县级负责100张以下床位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卫生院; (3)市级负责除省级负责的医学影像中心、医学检验中心、康复中心、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新型业态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⑴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⑵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⑶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⑷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⑸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⑵、⑶、⑷、⑸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4、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三)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四)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五)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的还应符合:(一)四川省境内新设置的医疗机构需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的。(二)如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须签订合作协议。 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还应符合:四川省境内新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需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受理: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3.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4.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5.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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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3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2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九条 | 查看 |
2 | 《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 其他 |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 查看 |
3 | 《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 其他 |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 查看 |
4 | 《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 其他 |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 查看 |
5 | 《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 其他 |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 查看 |
6 | 《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 其他 |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 查看 |
7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八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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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设置个体诊所条件
答: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 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