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4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9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证照 | 司法鉴定许可证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三线大道街道-69号,详细地址:攀枝花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B区421-426无差别综合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12-3337174;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12-12345; |
实施主体 | 攀枝花市司法局 | 事项版本 | 29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12013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300008320260B |
实施编码 | 11510300008320260B300011201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300008320260B3000112013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非住宅性质的机构住所证明 免 | 必要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拟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拟设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设立主体授权书 | 必要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司法鉴定人员材料 免 | 必要 | 纸质/电子 | 3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拟设立司法鉴定项目的检测实验室资料 免 | 必要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 必要 | 纸质/电子 | 3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机构法人代表、机构负责人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告知承诺书 免 | 必要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7 | 司法鉴定机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免 | 必要 | 纸质/电子 | 3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8 | 申请独立法人司法鉴定机构的,提供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通知书 免 | 必要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9 | 拟申请司法鉴定项目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能力验证证书 | 必要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0 | 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免 | 必要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1 | 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免 | 必要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2 | 资金证明 | 必要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3 | 拟设司法鉴定机构法人代表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免 | 必要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1)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2)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物证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包括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损害鉴定、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其他环境损害鉴定; (5)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七)设立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副高级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的司法鉴定人不少于二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的司法鉴定人不少于一名; (2)需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推荐。 (八)设立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每项鉴定业务至少有二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2)有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3.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4.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5.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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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2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2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3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十条第(二)项 | 查看 |
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 法律 | 第六条 | 查看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拟申请司法鉴定项目的能力验证证书(CNAS证书) | ||
设定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 |
法规类型 | 部门规章 | ||
条款 | 第十四条 | ||
条款内容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 ||
设定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 |
法规类型 | 部门规章 | ||
条款 | 第十五条 | ||
条款内容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及资质资格要求 |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 ||
服务时限 | 双方协商约定 | ||
备注 | 无 |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资金证明 | ||
设定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 |
法规类型 | 部门规章 | ||
条款 | 第十四条 | ||
条款内容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 ||
设定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 |
法规类型 | 部门规章 | ||
条款 | 第十五条 | ||
条款内容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及资质资格要求 | 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 | ||
服务时限 | 自行协商 | ||
备注 | 无 |
1 |
问:司法鉴定机构资金证明是否需要独立核验?
答:独立法人类司法鉴定机构需要独立核验资金,非独立法人类司法鉴定机构需要核验发起人母体组织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