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4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批文 | 医疗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备注: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三线大道街道-69号,详细地址:攀枝花市仁和区三线大道6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A区412、413市卫生健康委综合服务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12-3338838;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12-12345; |
实施主体 | 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攀枝花市中医药管理局) | 事项版本 | 35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23003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300MB1665397E |
实施编码 | 11510300MB1665397E3000123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300MB1665397E3000123003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四川省互联网诊疗服务合作协议》(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须提交)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免 | 非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港澳台服务提供者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以及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四川省互联网医院服务合作协议》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7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8 |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9 | 选址报告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0 | 建筑设计平面图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1 | 银行资信证明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2 | 第三方机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免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3 | 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协议书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4 | 设置人身份证明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5 | 合资、合作中方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的,应提供相应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6 | 香港、澳门、台湾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7 | 按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制作的医疗机构设置公示样稿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8 | 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 免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9 | 《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免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0 | 港澳台服务提供者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1 | 《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 免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一)中外合资合作(港澳台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且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和内容属于国家鼓励的服务领域,并至少满足下列一项要求: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3)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3、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2)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得低于2000万人民币;(在四川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除外) (3)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10%; (4)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在四川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除外) 4、合资、合作中方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机构对拟投入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拟投入国有资产的作价依据。 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不得设置分支机构。现有内资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通过股权变更、股权收购等形式变更为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二)港澳台独资医院: 1、独资医院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申请设立独资医院的香港、澳门、台湾服务提供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先进的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 3、设立的独资医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2)三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二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3)符合二级以上医院基本标准。 4、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5、台湾服务提供者应符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五《适用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的服务提供者定义》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四川省境内新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港澳台医疗机构需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的,应符合:1、应为四川省境内新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港澳台医疗机构。2、如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须签订合作协议。 (四)四川省境内新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港澳台医疗机构需要将其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符合:1、应为四川省境内新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港澳台医疗机构。2、需要将其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受理: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3.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4.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5.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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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3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2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 其他 |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 查看 |
2 | 《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 其他 |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 查看 |
3 | 四川省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 规范性文件 | 第五条 | 查看 |
4 | 关于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等改革事项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第1条 | 查看 |
5 |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七条 | 查看 |
6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九条 | 查看 |
7 | 《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第二条 | 查看 |
8 | 《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第一条 | 查看 |
9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五条 | 查看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法律 | 第十四条 | 查看 |
11 |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七条 | 查看 |
12 | 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 | 规范性文件 | 三、加大发展社会办医的支持力度 | 查看 |
13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部门规章 | 第十一条 | 查看 |
14 |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地方法规 | 第九条 | 查看 |
15 |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地方法规 | 第十条 | 查看 |
16 |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第二条 | 查看 |
17 | 《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 其他 |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 查看 |
18 | 《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 其他 |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 查看 |
19 | 《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 其他 |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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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能否在四川设置除独资医院外的其他医疗机构?
答:按照《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72号)“二、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其设置的标准和要求按照内地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