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在法定时限基础上减半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2021-03-29 | 计划取消日期 | 2021-03-29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其他 | 无线电频率许可证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实施主体 | 攀枝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事项版本 | 55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510107009004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300008320172W |
实施编码 | 11510300008320172W3510107009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300008320172W351010700900402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无线电频率使用承诺书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书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无线电技术方案 | 非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无线电业务行政事项单位授权书 | 非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 查看更多 |
6 | 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使用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7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明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新办和临时设立频率指配。 新办和临时设立频率的申请人。 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提出使用无线电频率的申请; 2.申请人的申请属于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审批范围; 3.有空余的频率资源; 4.电磁环境测试结果满足无线通信要求; 5.拟申请使用频率符合国家和本省的频率规划和技术要求。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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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2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2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2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十条 | 查看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十八条 | 查看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十五条 | 查看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十九条 | 查看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十六条 | 查看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十四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凡是使用无线电频率都需要取得许可吗?
答:根据《物权法》第五十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可以设置行政许可。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因此对无线电频谱的使用需要设定行政许可。根据国际电信联盟框架下各国关于频率管理的普遍做法以及我国的实践经验,以下三类无线电频率无需许可即可使用: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不需要取得频率许可。其中,业余无线电台是指经过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用于业余无线电爱好者通信的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是指发射功率不大于0.5W,工作于指定频率的无线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是指配备在船舶(含海上平台)、航空器、铁路机车这三种载体上的制式无线电台。 (二)国际安全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不需要取得频率许可。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频率,不需要取得频率许可。微功率短距离频率是指发射功率很小,发射频率在指定的频段内,业务覆盖半径在几百米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即国家发布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信部无〔2005〕423号)等文件中所规定的频率。 |
2 |
问: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需向哪个部门提交申请?
答: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即工业和信息化部,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实施主体;只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明确规定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的,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例如部分800MHz频段集群系统频率、部分150/400MHz对讲机频率等。此外,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
3 |
问:使用无线电频率是无偿的吗?
答: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项目、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
4 |
问: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需要什么条件?
答:需要符合如下条件: (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
5 |
问: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有期限吗?
答: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有效期不超过10年,具体期限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上注明的时间。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若在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