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不含现场核查、整改时间。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实地核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证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7:00-18: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三线大道街道-69号,详细地址:市政务中心4楼C区406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12-3378055;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12-12345; |
实施主体 | 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攀枝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事项版本 | 34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2503600Y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300MB1665784T |
实施编码 | 11510300MB1665784T300012503600Y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300MB1665784T300012503600Y06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上年度安全费用投入及使用情况说明 | 必要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 免 | 必要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 必要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必要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 必要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 必要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7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 必要 | 电子 | 0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8 | 申请直接延期需提供二级以上的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 | 必要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9 |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 必要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0 | 原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 必要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1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证明 | 必要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2 | 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 必要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3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 必要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4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 必要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一)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二)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2、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3、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4、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5、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三)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五)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六)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七)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9、变更管理制度; 10、应急管理制度; 11、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8、承包商管理制度; 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八)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九)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本条第一、二、四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十一)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二)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十三)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十四)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2、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3、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包含实地核查等),提出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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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10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
决定 | 2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法律 | 第三条 | 查看 |
2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法律 | 第二条 | 查看 |
3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三十三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申请办理延期时间?
答: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
2 |
问:直接延期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1.未发生死亡事故的;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的;3.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