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必须现场核验申请材料和申请人身份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其他 |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8: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道-221号,详细地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13-2110917;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13-12345; |
实施主体 | 自贡市财政局 | 事项版本 | 23 |
事项类型 | 行政裁决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913001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200008290364U |
实施编码 | 11510200008290364U3000913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200008290364U3000913001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3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办理机关提交投诉书及相关材料;
2. 受理:办理机关工作人员收到投诉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处理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办理机关印制《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送达:申请人凭单位介绍信到办理机关领取《投诉处理决定书》,也可以申请办理机关邮寄送达《投诉处理决定书》。
|
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不予裁决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裁决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二十六条 | 查看 |
2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十七条 | 查看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法律 | 第五十五条 | 查看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法律 | 第五十六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财政部门处理投诉的时间最长需要多久?
答: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并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
2 |
问: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
3 |
问:投诉时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答: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
4 |
问:哪些情形可以提起投诉?
答: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
5 |
问: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行政机关是哪个?
答: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
6 |
问:供应商应该以何种方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答:对自贡市本级项目提起投诉的,可以直接到自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221号自贡市财政局806室,联系人:吴老师,电话:08132110917)当面递交投诉书,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寄递到前述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