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全市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原因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其他 业务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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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全程网办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2:00-13:00 备注: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六至星期六 时间:09:00-17:00 备注: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蒲江、大邑、金堂、崇州、都江堰、邛崃、彭州、新津、天府新区服务大厅执行预约制延时服务。因简州新城和空港新城政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处于运行初期,办事群众如需在周六延时服务时段办理业务,请提前预约后,至成都公积金中心简阳服务大厅或龙泉驿服务大厅办理。;
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街道-28号,详细地址:城中服务大厅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房产大厦2楼 城南服务大厅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993号1楼 城北服务大厅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二段32号 城东服务大厅地址:成都市建设南路3号成都市总工会东郊职工群众惠民服务中心北侧一、二楼 城西服务大厅地址:成都市青羊大道129号成都市劳动人民文化宫文体中心三楼 其余服务网点地址详见http://cdzfgjj.chengdu.gov.cn/cdgjj/c11563941/map_wddt.shtml;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8-12329, 窗口咨询方式:服务网点咨询台,地址详见http://cdzfgjj.chengdu.gov.cn/cdgjj/c11563941/map_wddt.shtml, 网上咨询地址:http://cdzfgjj.chengdu.gov.cn/cdgjj/c1156396/news_znkf.shtml, 信件地址:无, 邮件地址:无, 其他咨询方式:四川政务服务网028-12345在线咨询;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28-86279099, 窗口投诉:服务网点,地址详见http://cdzfgjj.chengdu.gov.cn/cdgjj/c11563941/map_wddt.shtml, 网上投诉:http://12345.chengdu.gov.cn/deptWrite?organ_id=1352, 信件投诉地址:无, 邮件地址:无, 其他监督方式:四川政务服务网028-12345在线投诉;
实施主体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事项版本 55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市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512099182000 实施主体编码 125101007653819768
实施编码 125101007653819768351209918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25101007653819768351209918200001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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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情形选择
  • 未取得住建部门备...
  • 已取得住建部门备...
  • 重置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已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2 已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3 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现房):购房款发票(或含有课税金额的契税完税凭证)。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4 婚姻关系证明:提取职工无房屋所有权,但属于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婚姻关系证明材料中无配偶身份证信息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明)。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5 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是职工配偶的,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证明材料。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6 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现房):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7 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现房):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8 身份证明: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人士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9 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是职工直系血亲的,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直系血亲关系证明。直系血亲关系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10 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非职工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双方身份证信息和委托期限等)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11 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是单位经办人的,提供职工和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单位介绍信。单位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客户号和提取职工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出具时间,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12 职工住房公积金签约卡(联名卡),无签约卡(联名卡)的职工应提供成都公积金中心归集合作银行开设的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全部展开

受理条件

1、受理条件:①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②自2021年10月8日起,职工申请时近五年内已办理两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或当前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产权的,不得再申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③职工在2021年10月8日前已办理过购房提取的,不得以该套住房再次申请办理购房提取。④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成都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可用于支付首付款。⑤职工办理了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在2021年10月8日前已受理的,不得以该套住房办理购房提取支付首付款。 2、申请时间: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含现房)的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 3、提取人范围: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 4、提取额度: (1)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全款购房的不超过总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不超过首付款。 (2)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不包含因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司法部门冻结、职工个人未办结公积金业务等原因锁定在账户中的余额。 (3)注:职工和职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职工两次(含两次)以上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只能就其中一次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申请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第一步:申请。第二步:受理。第三步:审核。第四步:办结。
受理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审核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办结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任务结束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查看
中介服务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1 问:相关提示

答:1.职工可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已开通的线上渠道或任一线下服务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线上渠道提取业务由职工本人申请,不得代办。 2.职工委托他人(受托人)办理,可通过手机APP办理委托登记或现场提供《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代办书》。《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代办书》可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http://cdzfgjj.chengdu.gov.cn/下载。 3.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办理业务时应签署所提住房公积金金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声明。 4.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须更正后方可办理。 5.归集合作银行可通过对外公开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合作银行列表》查询。 6.职工存在虚假、隐瞒等违规提取行为的,按照成都公积金中心不良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未尽事宜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