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 通办范围 全市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根据申请维修资金使用流程不同,存在正常使用方案、授权使用、应急使用备案时间不同及预算资金拨付和结算资金拨付时间。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原因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其他 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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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全程网办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街道-28号,详细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28号21楼维修资金管理服务中心2103办公室;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8-86279050;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28-12345;
实施主体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事项版本 8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市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512017001004 实施主体编码 11510100MB1581812Q
实施编码 11510100MB1581812Q3512017001004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0100MB1581812Q351201700100401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收起

申请材料
情形选择
  • 正常使用
  • 授权使用
  • 应急使用
  • 重置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物业服务合同 非必要 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2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3 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4 投票情况表(含公示情况) 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5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公示(含公示情况) 非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6 中标通知书(含公示情况) 非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7 投票结果通知公告(含公示情况) 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8 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 必要 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9 维修工程施工方案(含公示情况) 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10 施工单位营业执照 必要 原件 电子 0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11 施工合同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12 维修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非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13 投票询异公示情况(含公示照片) 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1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分摊表(含公示情况) 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15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主表决意见(含公示情况)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16 维修前照片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17 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含公示情况) 非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18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含公示情况) 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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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拟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申请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受理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审核 4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办结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任务结束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 规范性文件 第十九条 查看
中介服务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1 问:申报专员

答:是指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使用申请人明确的专项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申报工作的人员

2 问:申报监督员

答:是指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使用申请人明确的专项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申报监督工作的人员。

3 问:使用申请人

答: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使用申请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但选聘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使用申请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且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主体不履职(无法履职)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为使用申请人。属于正常使用、应急使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书面委托其他依法成立的主体作为使用申请人; 授权使用由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或应急使用预案约定的执行主体作为使用申请人。 建筑区划内仅有售后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单位作为使用申请人,售房单位已破产、解体、注销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为使用申请人;建筑区划内既有售后公有住房又有其他类型房屋的,由上述规定的申请主体作为使用申请人。

4 问:共用部位

答: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5 问:共用设施设备

答: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6 问:表决组织主体

答: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组织业主表决的主体;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不履职(无法履职)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为组织业主表决的主体。 业主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书面委托其他依法成立的主体作为组织业主表决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