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无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街道-28号,详细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28号21楼维修资金管理服务中心2103办公室;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8-86279050;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28-12345; |
实施主体 |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事项版本 | 6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512017001003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100MB1581812Q |
实施编码 | 11510100MB1581812Q3512017001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100MB1581812Q3512017001003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拟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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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地方法规 | 第六十九条 | 查看 |
2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六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新建住宅交存时点?
答:195号令施行前,开发建设单位已按《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以下简称103号令)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且所有楼栋均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以下简称首次登记)的建筑区划,业主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转移登记除外)时,应按照195号令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195号令施行前,同一建筑区划内部分楼栋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在195号令施行之日起申请办理剩余楼栋的首次登记时,应通知业主将已办理首次登记楼栋的业主应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将本次办理首次登记楼栋应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 |
2 |
问:存量房转移登记交存规定?
答:195号令施行前,存量房转移登记申请已受理的,业主应继续按照103号令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自195号令施行之日起,申请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的,业主不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
3 |
问:新建住宅应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范围?
答:同一住宅建筑区划内拥有两个以上业主的以下房屋,应按照195号令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商品房,全额集资建房,实施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等。 |
4 |
问:新建住宅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范围?
答:房屋用途为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间、设备架空层、非机动车车库(棚)等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房屋(构筑物),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