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国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人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2:00-13:00 备注: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六至星期六 时间:09:00-17:00 备注: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蒲江、大邑、金堂、崇州、都江堰、邛崃、彭州、新津、天府新区服务大厅执行预约制延时服务。因简州新城和空港新城政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处于运行初期,办事群众如需在周六延时服务时段办理业务,请提前预约后,至成都公积金中心简阳服务大厅或龙泉驿服务大厅办理。;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街道-28号,详细地址:城中服务大厅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房产大厦2楼 城南服务大厅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993号1楼 城北服务大厅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二段32号 城东服务大厅地址:成都市建设南路3号成都市总工会东郊职工群众惠民服务中心北侧一、二楼 城西服务大厅地址:成都市青羊大道129号成都市劳动人民文化宫文体中心三楼 其余服务网点地址详见http://cdzfgjj.chengdu.gov.cn/cdgjj/c11563941/map_wddt.shtml;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8-12329, 窗口咨询方式:服务网点咨询台,地址详见http://cdzfgjj.chengdu.gov.cn/cdgjj/c11563941/map_wddt.shtml, 网上咨询地址:http://cdzfgjj.chengdu.gov.cn/cdgjj/c1156396/news_znkf.shtml, 信件地址:无, 邮件地址:无, 其他咨询方式:四川政务服务网028-12345在线咨询;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28-86279099, 窗口投诉:服务网点,地址详见http://cdzfgjj.chengdu.gov.cn/cdgjj/c11563941/map_wddt.shtml, 网上投诉:http://12345.chengdu.gov.cn/deptWrite?organ_id=1352, 信件投诉地址:无, 邮件地址:无, 其他监督方式:四川政务服务网028-12345在线投诉; |
实施主体 |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事项版本 | 38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512017429002 | 实施主体编码 | 125101007653819768 |
实施编码 | 1251010076538197683512017429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25101007653819768351201742900202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拆迁安置部门出具的有效拆迁安置文件 | 非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备案表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居民户口簿 减 | 非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缴纳住房公积金明细 免 | 非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房屋交易契税完税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任意银行本人I类储蓄账户 免 | 非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免 | 非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8 | 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证明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9 | 个人信用报告 免 | 非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0 | 按揭贷款发放凭证或住房贷(借)款合同 免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1 | 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认定书 免 | 非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2 | 婚姻证明 免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3 | 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免 | 非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4 | 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 非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5 | 职工银行卡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6 | 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 免 | 非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7 | 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8 | 身份证明材料 免 | 非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9 | 购房证明 免 | 非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0 |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确认书和单位经办人提取汇总表 免 | 非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1 | 存量房买卖合同 免 | 非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2 | 配偶身份证 | 非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3 | 本人身份证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4 | 贷款证明 免 | 非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5 | 省级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免 | 非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6 |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 免 | 非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7 | 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 免 | 非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8 | 五险一金证明 免 | 非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9 | 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动产查询记录(三个月内) 免 | 非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0 | 购房款票据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1 |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免 | 非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2 | 结婚证或离婚证或单身声明 | 非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符合公积金提取,资料齐全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申请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第一步:申请。第二步:受理。第三步:审核。第四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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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审核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办结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任务结束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二十四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申请材料2(业务证明材料)
答:职工办理业务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根据购房情形提供业务证明材料: 一、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含现房):1.已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 (1)按揭贷款购房的:购房款发票或收据(通过互联互通方式能够查询确认贷款信息的,无需提供)。 (2)职工对提取金额有异议或互联互通无法查询非配偶共有产权份额的:①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②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2.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现房):①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②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③购房款发票(或含有课税金额的契税完税凭证)。注:通过互联互通方式能够联网查询确认房屋信息及贷款信息的无需提供。 二、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外商品住房(含现房):1.已取得产权证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款票据。 2.未取得产权证的: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款发票。 3.按揭贷款购房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或按揭贷款发放凭证(职工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向相关部门能够联网查询确认贷款信息且对提取金额无异议的,无需提供)。 三、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1.按揭贷款购房的: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或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2.职工对提取金额有异议或互联互通无法查询非配偶共有产权份额的:(1)房屋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2)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含有课税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或住建部门存量房网签合同;(3)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或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四、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外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1.房屋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2.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含有课税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3.所购住房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或按揭贷款发放凭证(职工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向相关部门能够联网查询确认贷款信息且对提取金额无异议的,无需提供)。 五、购买政策性住房:1.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2.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 3.注:通过互联互通方式能够查询确认房屋信息的,职工无需提供相应业务材料。 六、购买征收安置房:1.房屋征收安置合同(或协议)。 2.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 3.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 |
2 |
问:申请材料1(身份证明材料)
答:职工办理业务时应根据购房情形提供业务证明材料,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人士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婚姻关系证明:提取职工无房屋所有权,但属于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婚姻关系证明材料中无配偶身份证信息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明)。 3.职工住房公积金签约卡(联名卡),无签约卡(联名卡)的职工应提供成都公积金中心归集合作银行开设的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4.职工委托他人(受托人)办理的,可通过手机APP办理委托登记或现场提供《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代办书》(注:购买再交易住房和拍卖住房不可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代办时,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受托人是职工配偶的,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证明材料; (2)受托人是职工直系血亲的,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直系血亲关系证明。直系血亲关系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 (3)受托人非职工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双方身份证信息和委托期限等); (4)受托人是单位经办人的,提供职工和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单位介绍信。单位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客户号和提取职工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出具时间,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 5.亲属关系证明(购再交易住房/拍卖住房的,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未满12个月,且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提供)。 6.职工或配偶的户籍证明或工作所在地证明:(所购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攀枝花市、重庆市、绵阳市行政区域以外的需提供)。工作所在地证明应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管理印章。若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机构代理缴存的,还应由代理机构出具情况说明,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
3 |
问:购买再交易住房和拍卖住房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吗?
答:不可委托他人代办。 |
4 |
问:房屋有贷款的情况下申请购房提取,需要主借款人到场吗?
答:如需通过银政通平台、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等渠道核实贷款真实性,需主借款人(现场)授权:通过银政通平台核实的,主借款人需现场签署授权同意书,其中主借款人属于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的,可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APP线上授权;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核实的,主借款人需现场签署征信查询授权书。 |
5 |
问:提取人范围
答: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 |
6 |
问:申请时间及频次
答:1.购买商品住房: (1)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 (2)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现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 (3)本市行政区域外: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款发票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 2.购买再交易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12个月后,五年内申请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1)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12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2)全款购买再交易住房,房屋所在社区、街道或小区属于提取业务异常区域的。 3.购买政策性住房: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 4.购买征收安置房: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后五年内申请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 |
7 |
问:相关提示
答:1.职工授权通过互联互通方式能够查证提取业务申请信息且对查询结果无异议的,可无需提供相应业务证明材料。因向民政、住建、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2.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须更正后方可办理。 3.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办理业务时应签署所提住房公积金金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声明。 4.归集合作银行可通过对外公开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合作银行列表》查询。 5.职工存在虚假、隐瞒等违规提取行为的,按照成都公积金中心不良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未尽事宜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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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提取额度
答:1.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全款购房的不超过总购房款(再交易住房和拍卖住房的总购房款以存量房合同成交价、增值税发票课税金额或契税完税凭证课税金额为准),按揭贷款购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按揭贷款购再交易住房和拍卖住房的,不超过总购房款减去该套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不包含因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司法部门冻结、职工个人未办结公积金业务等原因锁定在账户中的余额。 2.职工和职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职工两次(含两次)以上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只能就其中一次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注:存在同时购多套拆迁安置房的,只能计算其中一套住房购房金额作为提取审核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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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申请条件
答:1.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自2021年10月8日起,职工申请时近五年内已办理两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或当前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产权的,不得再申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职工在2021年10月8日前已办理过购房提取的,不得以该套住房再次申请办理购房提取。 3.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成都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可用于支付首付款。职工办理了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在2021年10月8日前已受理的,不得以该套住房办理购房提取支付首付款。 4.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地级行政区域一致。所购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攀枝花市、重庆市、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