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62号)规定,驾驶人需现场核验身份(已死亡的需要提供死亡证明和代办人身份证明)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原件预审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2:00-13: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犀浦街道-犀团路166号,详细地址: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犀团路166号车管所服务大厅1-23号窗口(非机动车办理地址:第一分局:高新区科园一路6号,服务电话:028-85146122;第二分局:成都市成华区八里桥路238号,服务电话:18180592134;第三分局:成都市锦江区东怡街50号,服务电话:028-84413716;第四分局:成都市蜀西环街36号,服务电话:028-87781451;第五分局:成都市成华区华泰路33号,务电话:028-83245050;第六分局: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北路155号,服务电话:028-87591000;第七分局: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镇厦门路西段1998号;服务电话:028-86409200;其他区县办理地址详见微信小程序蓉e行-智慧车管-电动自行车上牌-电动自行车上牌点位查询);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8-87850033, 窗口咨询方式:车管所服务大厅服务台, 信件地址: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犀团路166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28-12345, 窗口投诉:车管所服务大厅服务台, 信件投诉地址: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犀团路166号; |
实施主体 | 成都市公安局 | 事项版本 | 7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0914000Y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1000091721677 |
实施编码 | 115101000091721677300010914000Y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1000091721677300010914000Y03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 (八)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九)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十)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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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部门规章 | 第七十九条 | 查看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查看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二十七条 | 查看 |
4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部门规章 | 第十七条 | 查看 |
5 |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 | 第十条 | 查看 |
6 |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 | 第十一条 | 查看 |
7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部门规章 | 第五十七条 | 查看 |
8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部门规章 |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查看 |
9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部门规章 | 第六十一条 | 查看 |
10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部门规章 | 第五十九条 | 查看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法律 | 第十九条 | 查看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法律 | 第二十三条 | 查看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法律 | 第十九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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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驾驶人因身体条件或已死亡等原因不能到现场,能否家属代办?
答:可以代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