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6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其他 | 登记通知书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1.法定节假日除外;2.根据需要可提供延时服务及预约服务;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街道-2号,详细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市场准入领域综合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8-86917516;028-86917515;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28-12345; |
实施主体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事项版本 | 46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31003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100MB1664095M |
实施编码 | 11510100MB1664095M3000131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100MB1664095M300013100300035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7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8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9 | 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审查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三十一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如何查询本企业所在登记机关?
答: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输入企业名称或者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查询。 |
2 |
问:公司如何申请简易注销 ?
答: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电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20日。公告期满后,20日内到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申请。 |
3 |
问:实名认证证件类型有哪些?
答:(1)境内自然人:身份证;(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往来内地通行证;(3)定居在国外的华侨:护照。 |
4 |
问:申请材料中提交复印件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
5 |
问:企业办理注销时存在股东(出资人)已注销、死亡问题问题怎么办?
答:因股东(出资人)已注销却未清理对外投资,导致被投资主体无法注销的,其股东(出资人)有上级主管单位的,由已注销主体的上级主管单位依规定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已注销企业有合法继受主体的,可由继受主体依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已注销企业无合法继受主体的,由已注销企业注销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出资人)申请办理。 因自然人股东死亡,导致其出资的企业难以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其有权继承人代位办理注销。有权继承人需提交身份证明和有关继承证明材料。 |
6 |
问:企业办理注销时股东失联、不配合怎么办?
答:依据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对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注销的,经书面及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7 |
问: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办事指南、表格和样表可以在哪里下载?
答:申请人可登录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官网-便民服务-营业执照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指南,查看办事指南和下载相关表格。 |
8 |
问:企业办理注销时存在营业执照、公章遗失问题怎么办?
答:企业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存在营业执照、公章遗失的情况,按以下要求办理:1.对于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的报纸进行执照遗失公告,无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2.非公司企业法人公章遗失的,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上级主管单位公章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 3.公司公章遗失的,由符合公司法和章程规定表决权要求的股东签字盖章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4.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有前述第3种情况的,可参照执行。5.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公章遗失的,由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投资人签字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 |
9 |
问:企业无法自行组织清算怎么办?
答:对于企业已出现解散事宜,但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形不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股东、利害关系人等可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10 |
问:如何查询各区市县登记机关的电话?
答:申请人可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 在网页头部切换区域,选择成都,点击直通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专区-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各区市县登记机关的电话。 |
11 |
问:场主体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需要进行实名认证的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下列人员进行实名验证:(1)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4)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5)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