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6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省公安厅线上线下标准,窗口线下核验提交资料原件,申请人领取证件。取件时需核验资料原件,不可邮寄。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证照 | 焰火燃放许可证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原件核验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2:30-13: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街道-2号,详细地址: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社会事务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886405453;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2812345; |
实施主体 | 成都市公安局 | 事项版本 | 33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0912200Y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1000091721677 |
实施编码 | 115101000091721677300010912200Y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1000091721677300010912200Y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一)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 (二)燃放作业方案、产品、设备、场地及辅助材料和工具符合《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2009)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三)Ⅰ级焰火燃放及不满足规定安全条件的焰火燃放的专门安全评估报告。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申请:申请人向成都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申请。3.审核:受理后,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4.审批:审批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5.办理结果:1个工作日内出具《焰火燃放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或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6. 证件送达:1)证件送达人员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申请人到成都市公安局领取证件或邮寄办理结果。其中,实施机关做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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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2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三条 | 查看 |
2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三十三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2 |
问: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怎样进行燃放作业?
答: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四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
3 |
问:提交申请材料后,公安机关多久可以办好?
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6个工作日内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