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证照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2:30-13: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街道-2号,详细地址: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社会事务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886405453;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2812345; |
实施主体 | 成都市公安局 | 事项版本 | 32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0911500Y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1000091721677 |
实施编码 | 115101000091721677300010911500Y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1000091721677300010911500Y02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申请从事非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二)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5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四)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申请:申请人向成都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提出《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的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申请。3.审核:受理后,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及实地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审批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办理结果:1个工作日内出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或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6. 证件送达:1)证件送达人员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申请人到成都市公安局领取证件或邮寄办理结果。其中,实施机关做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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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 行政法规 | 8.1.1.1 | 查看 |
2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三十二条 | 查看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 ||
设定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 |
法规类型 | 部门规章 | ||
条款 | 6.2.1 | ||
条款内容 |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及资质资格要求 | 具有“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
服务时限 | 双方协商约定 | ||
备注 | 无 |
1 |
问:爆破作业单位在办理工商登记后,是否应向公安机关备案?
答: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2 |
问:爆破作业单位许可(非营业性)许可,应向哪里的公安机关申请?
答:根据《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