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国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1.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是否受理的处理决定。 2.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其他 | 投诉审查结果告知书 | 查看 |
其他 | 投诉处理决定书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道-2号,详细地址:省政务服务大厅6楼32号住建厅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8-86522989,028-86911482;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28-12345;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事项版本 | 23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511017009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0000082839302 |
实施编码 | 115100000082839302251101700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00000828393022511017009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应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申请: ①在线申请:申请人到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通过“直通部门”选择“住房城乡建设厅”(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权限属于市、县的,通过“直通市州”选择相应市州、区县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再选择申请事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并按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按“提交申报”提交投诉资料; ②窗口申请:申请人工作时间到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总站(成都市锦江区永兴巷15号20楼)递交投诉材料;
2.受理审查:办理人员收到投诉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投诉审查结果告知书;
3.调查:办理人员对受理的投诉进行调查;
4.处理决定:对受理的投诉,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5.送达: ①申请人通过在线申请的,办理结果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送达; ②申请人通过窗口办理的,办理结果通过申请人留存的电子邮件地址送达,申请人未留存电子邮件地址的,办理结果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也可以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审查 | 3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27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四条 | 查看 |
2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地方法规 | 第三十五条 | 查看 |
3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地方法规 | 第三十四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投诉时效应如何计算?
答:投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10日内提出投诉。一是投诉事项应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以提出异议为投诉前置条件,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时限内。二是投诉人对无需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投诉,不因投诉人向招标人提出过异议而影响投诉时限的计算。三是投诉人以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为有效线索提出投诉,投诉人有明确知道之日并且知道之日处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的,以知道之日起计算投诉时限,否则以中标候选人公示截止之日起计算投诉时限。 |
2 |
问:投诉受理部门如何选择?
答: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川建行规〔2020〕8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选择投诉受理部门。 |
3 |
问: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应如何投诉?
答:如果有证据表明评标委员会可以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确定存在虚假,但评标委员会未予以否决,应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并以异议为前置条件,向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提出投诉;否则,无需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直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