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必须现场核验申请材料和申请人身份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其他 |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1:30 下午:14:00-17:3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街道-37号号,详细地址:财政厅2号楼706办公室会计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8-86711615;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28-12345;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财政厅 | 事项版本 | 32 |
事项类型 | 行政裁决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913001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000008282890B |
实施编码 | 11510000008282890B2000913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000008282890B2000913001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成都市南新街37号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申请:申请人可邮寄投诉书或者到四川省财政厅2号楼604办公室当面递交投诉书。2.审查:收到投诉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投诉不符合规定条件,8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8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在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3.裁决: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4.送达: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
审查 | 15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不予裁决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裁决 | 8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送达 | 2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法律 | 第五十五条 | 查看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法律 | 第五十六条 | 查看 |
3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十七条 | 查看 |
4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二十六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办结时限是多久?
答:财政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但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