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6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批文 |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审批结果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1:30 下午:14:00-17:3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临江东路街道-2号,详细地址:四川省税务局国际税收部门;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8-12366, 网上咨询地址:http://www.sczwfw.gov.cn/;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28-12366;028-12345, 网上投诉:http://www.sczwfw.gov.cn/;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 事项版本 | 17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2030043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000008282583J |
实施编码 | 11510000008282583J200203004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000008282583J2002030043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不含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2.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该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按照申请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申请人更正纠错。
(2)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应将申请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同时通知省以下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的,应当及时将申请及有关资料层报国家税务总局。
3.反馈
对于相互协商结果,国家税务总局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 省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申请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
办理 | 3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反馈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归档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 | 规范性文件 | 第七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答:申请人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
2 |
问:发生哪些行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答: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不含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该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
3 |
问:申请人可以去什么机构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答: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不含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由省税务机关受理,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2.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层报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