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月城街道-20号,详细地址: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4楼省本级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大厅3、5、7、17号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8-86637657, 窗口咨询方式:成都市青羊区西月城街20号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4楼省本级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大厅咨询台;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28-12345, 窗口投诉:成都市青羊区西月城街20号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4楼省本级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大厅1号窗口;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事项版本 | 12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2014006007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0005656712314 |
实施编码 | 1151000056567123142002014006007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00056567123142002014006007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机关事业单位因死亡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审查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规范性文件 | 第四条 | 查看 |
2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第三十三条 | 查看 |
3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第四十一条 | 查看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法律 | 第十四条 | 查看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法律 | 第十四条 | 查看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法律 | 第十五条 | 查看 |
7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部门规章 | 第三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什么情形下办理该业务?
答:机关事业单位中因死亡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需办理其个人账户及核定待遇补发等一次性待遇清退业务时申办该事项。 |
2 |
问:如何办理?
答:机关事业单位终止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由其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