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承诺办结时间是2天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 查看 |
无 |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8:00 备注:法定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一 时间:18:00-19:00 备注:法定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上翔街街道-24号,详细地址:四川省司法厅1楼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8-12348;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28-12345;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司法厅 | 事项版本 | 16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512001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00000828313XE |
实施编码 | 1151000000828313XE2000512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00000828313XE2000512001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确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成都市青羊区上翔街24号1楼法律援助受理大厅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或者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
审查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法律 | 第二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向哪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答:法律援助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权主张婚姻家庭民事权益的,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因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工伤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六)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七)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发生争议主张保护劳动(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八)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被请求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向被请求人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 |
问:刑事法律援助范围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3 |
问:什么是法律援助
答: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与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组织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