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6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 | 查看 |
证照 |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 查看 |
无 | 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8: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玉沙路街道-118号,详细地址:四川工商大厦6楼608号;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8-87665736专利监管处(专利相关);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28-12345;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事项版本 | 21 |
事项类型 | 行政裁决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510931002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000MB1690541M |
实施编码 | 11510000MB1690541M2510931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000MB1690541M2510931002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 (5)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6)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3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申请:请求人到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监管处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审查请求人资格以及受理材料,决定是否立案。制作《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向请求人送达《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向被请求人送达《答辩通知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其证据材料副本,要求被请求人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答辩书。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的,制作《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应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通知书,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就请求处理的事项另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证据调查:对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以及部门依职权收集的证据进行调查;
4.案件审理: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节或者口头审理;
5.结案:(1)作出行政裁决,发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终止行政处理程序;
(2)调解结案,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终止行政处理程序;
(3)撤销该案件,发出《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终止行政处理程序。。
|
审查 | 1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裁决 | 2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送达 | 3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法律 | 第六十五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2.哪些人可以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
2 |
问:1.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范围
答:专利侵权纠纷。 |
3 |
问:3.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条件?
答: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
4 |
问:4.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一)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
5 |
问:5.应当向什么机关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答: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