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通办范围 全国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原因
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全程网办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道-2号,详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草市街2号 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楼7-01、02号窗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8-86932289, 窗口咨询方式: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楼7-01、02号窗口, 网上咨询地址:网络咨询: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 (http://www.sczwfw.gov.cn);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28-12345,028-85566389(玉林信访处), 窗口投诉:大厅投诉: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 网上投诉:网络投诉: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 (http://www.sczwfw.gov.cn);
实施主体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事项版本 19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000123002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510000MB1528691H
实施编码 11510000MB1528691H200012300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0000MB1528691H200012300200001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收起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3、产前诊断(筛查)培训证明(示范文本) 必要 复印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2 申请人照片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3 卫生相关工作经历证明1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4 卫生技术职称和学历证书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5 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必要 复印件 纸质 1 查看更多
6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质认证申请表2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全部展开

受理条件

(一)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产前诊断技术专业培训,通过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考核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应资格证明。从事辅助性产前诊断技术的人员,应当在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应资格证明的人员指导下开展工作。(二)1.从事遗传病咨询的临床医师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遗传病咨询相关临床工作经验,具备相关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2.从事产前咨询的临床医师应当取得妇产科执业医师资格,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具备相关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3.从事儿科诊疗活动的临床医师应当取得儿科执业医师资格,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具备相关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4.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临床医师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经验,具备相关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5.实验室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2年以上临床实验室工作经验,具备相关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查 5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决定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制证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颁发和送达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十五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 部门规章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2修订)》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条 :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各级妇幼保健院及其他医疗机构,方可承担规定范围内的母婴保健服务任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十五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 查看
2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第十一条 查看
3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第十条 查看
4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第十二条 查看
5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第十二条 查看
6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第十五条 查看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行政法规 第三十五条 查看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行政法规 第三十四条 查看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行政法规 第三十四条 查看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行政法规 第三十五条 查看
11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2修订)》 地方法规 第三十三条 查看
12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2修订)》 地方法规 第十一条 查看
13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2修订)》 地方法规 第三十三条 查看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法律 第三十三条 查看
15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遗失补办 部门规章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十五条: 查看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法律 第四十二条 查看
17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第十五条 查看
中介服务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1 问: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产前筛查人员由省上审批么?

答: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