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必须核验提交材料原件或者必须核对本人身份证原件。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其他 | 关于XX宗教院校终止的审核意见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区街道-2号,详细地址: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综合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8-62012012;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28-12345;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事项版本 | 16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4100700Y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00000828401XX |
实施编码 | 1151000000828401XX200014100700Y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00000828401XX200014100700Y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情况说明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全省性宗教团体的申请书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XXX学院办学章程及培养方案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必要的筹备设立资金证明,办学经费主要来源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已有校舍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或拟新建校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拟聘任教师、学校负责人和拟组建的管理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说明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一)1、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 (二)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 (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五)有专职的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 (六)布局合理。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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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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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注意事项
答:宗教院校变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以及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