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受理1个工作日,审查3个工作日,转外60个工作日,决定3个工作日,制证1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专家评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批文 | 关于 XX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的批复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道-2号,详细地址:省政务服务大厅6楼25号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8-86938090, 窗口咨询方式:省政务服务中心6楼25号窗口, 网上咨询地址:www.sczwfw.gov.cn, 信件地址:成都市草市街2号省政务和资源交易中心6楼25号窗口;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28-12345, 窗口投诉:省政务服务中心6楼25号窗口, 网上投诉:www.sczwfw.gov.cn, 信件投诉地址:成都市草市街2号省政务和资源交易中心6楼25号窗口;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 事项版本 | 38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18026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0000082827274 |
实施编码 | 115100000082827274200011802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00000828272742000118026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1.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2.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3.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二)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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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个工作日 | 60个工作日 | |
决定 | 3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十二条 | 查看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 ||
设定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
法规类型 | 部门规章 | ||
条款 | 第七条 | ||
条款内容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及资质资格要求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
服务时限 | 双方协商约定 | ||
备注 | 许可申请人在准备材料过程时,应由许可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与行政审批相关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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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哪个部门对涉及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答: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三)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