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必须核验提交材料原件或者必须核对本人身份证原件。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批文 | 关于对XX县XX寺第X序位第X世XX活佛转世的批复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区街道-2号,详细地址: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综合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8-62012012;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28-12345;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事项版本 | 19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41011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00000828401XX |
实施编码 | 1151000000828401XX200014101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00000828401XX200014101100000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所在地佛教协会申请书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XX县人民政府关于XX县XX寺第XX世XXX活佛转世的意见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四川省佛教协会关于XX县XX寺第XX世XXX活佛转世的意见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XX州民族宗教局关于XX县XX寺第XX世XXX活佛转世的审核意见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XX县民族宗教局关于XX寺第XX世XXX活佛转世的意见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一)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 (二)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 (三)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且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 。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审查 | 5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2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注意事项
答: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