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通办范围 全省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技术审查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原因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批文 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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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全程网办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7:00-18:00;
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街道-2号,详细地址:省政务和资源交易中心5楼通办窗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8-86936253;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28-12345;
实施主体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事项版本 46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000116009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5100006991828551
实施编码 1151000069918285512000116009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00006991828551200011600900001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收起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2 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环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必要 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3 接受人提供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方式的说明 必要 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4 移出人与接受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意向或者合同 必要 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5 危险废物接受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必要 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全部展开

受理条件

(一)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必须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使用符合国家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并制定突发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查 2个工作日 60个工作日
决定 2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制证 2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颁发和送达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法律 第八十二条 查看
中介服务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1 问:危险废物跨省转移需向哪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答: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