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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通办范围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必须到现场原因 必须核验提交材料原件或者必须核对本人身份证原件。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其他 关于XX市XX宗教活动场所修建露天宗教造像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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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区街道-2号,详细地址: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8-62012012;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28-12345;
实施主体 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事项版本 18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000141012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51000000828401XX
实施编码 1151000000828401XX200014101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000000828401XX200014101200001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收起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拟建造像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内信教公民情况说明 必要 原件 纸质 3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2 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说明 必要 原件 纸质 3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3 全国性宗教团体出具的关于造像符合教义教规要求的意见书 必要 原件 纸质 3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4 征求拟建造像所在地乡、镇(街道)范围内居民意见的情况说明 必要 原件 纸质 3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5 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宗旨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的承诺书 必要 原件 纸质 3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6 该宗教在拟建造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历史情况说明 必要 原件 纸质 3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7 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必要 原件 纸质 3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8 全省性宗教团体的申请书 必要 原件 纸质 3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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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一)该宗教在当地有悠久的传播历史,信教公民众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周围居民的同意; (三)拟建造像符合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 (四)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且造像与寺观教堂及周边环境协调; (六)布局合理。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查 5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决定 7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制证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颁发和送达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查看
中介服务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1 问:注意事项

答: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