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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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 通办范围 全省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其他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原因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证照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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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全程网办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道-2号,详细地址:省政务服务大厅6楼住建厅窗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8-86947617(施工资质咨询);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28-12345;
实施主体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事项版本 3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000117054004 实施主体编码 115100000082839302
实施编码 1151000000828393022000117054004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00000082839302200011705400403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收起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必要 原件 电子 0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2 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必要 原件 电子 0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3 监理资质申请人员配备表 非必要 原件 电子 0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4 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必要 原件 电子 0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5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或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必要 原件 电子 0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6 注册人员注册证书 必要 原件 电子 0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7 营业执照 必要 原件 电子 0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8 企业已取得资质证书 必要 原件 电子 0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9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必要 原件 电子 0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10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 必要 原件 电子 0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11 注册人员身份证 必要 原件 电子 0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12 技术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证 必要 原件 电子 0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全部展开

受理条件

1、依法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2、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规定的条件。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申请人到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选择网上申请事项,并按页面提示填报相关业务信息,将所需上报资料原件扫描后上传;2.申请业务后自动受理,企业自行在系统打印受理通知单;3.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在承诺时限内将审核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办事服务-公示通告、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www.sczw.gov.cn)上公示;4.公示期结束后即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办事服务-公示通告、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发布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5.准予许可的,于取件承诺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见通告取件须知)。
审查 5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决定 3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制证 3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取件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第十七条 查看
中介服务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1 问:资质申报常见问题

答: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常见问题

2 问:合并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其继承原企业的业绩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合并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可以提供该企业合并前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

3 问:企业因政策支持直接申请增项所取得的有关资质,可以用于重组、合并、分立时资质承继吗?

答:对依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发〔2011〕26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建审发〔2016〕99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支持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审发〔2017〕845号)等支持政策,建筑业企业直接申请增项所取得的有关资质,不适用于重组、合并、分立时资质承继。

4 问: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其继承原企业的业绩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只能提供该企业重组、分立后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