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无 | 无 |
其他 | 农药登记初审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街道-2号,详细地址:省政务服务大厅5楼14号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8-86916530;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28-12345;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事项版本 | 34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20163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000008283017J |
实施编码 | 11510000008283017J200012016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000008283017J200012016300010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四川省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农药和进口农药的企业。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农药生产资质的企业或国内首家新农药登记申请者。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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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4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3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2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残留试验报告 | ||
设定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和《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 | |
法规类型 | 部门规章 | ||
条款 |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和《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 | ||
条款内容 | 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符合《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和《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文件要求 |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及资质资格要求 | 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符合《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和《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文件要求 | ||
服务时限 | 双方协商约定 | ||
备注 | 无 |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毒理学试验报告 | ||
设定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和《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 | |
法规类型 | 部门规章 | ||
条款 |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和《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 | ||
条款内容 | 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符合《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和《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文件要求 |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及资质资格要求 | 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符合《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和《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文件要求 | ||
服务时限 | 双方协商约定 | ||
备注 | 无 |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产品化学试验报告 | ||
设定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和《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 | |
法规类型 | 部门规章 | ||
条款 |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和《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 | ||
条款内容 | 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符合《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和《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文件要求 |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及资质资格要求 | 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符合《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和《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文件要求 | ||
服务时限 | 双方协商约定 | ||
备注 | 无 |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药效试验报告 | ||
设定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和《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 | |
法规类型 | 部门规章 | ||
条款 |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和《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 | ||
条款内容 | 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符合《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和《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文件要求 |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及资质资格要求 | 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和《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 | ||
服务时限 | 双方协商约定 | ||
备注 | 无 |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环境影响试验报告 | ||
设定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和《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 | |
法规类型 | 部门规章 | ||
条款 |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和《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 | ||
条款内容 | 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符合《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和《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文件要求 |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及资质资格要求 | 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和《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 | ||
服务时限 | 双方协商约定 | ||
备注 | 无 |
1 |
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中要求,新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要与现有产品相当,或具有明显优势。请问其针对的参照物是什么?
答:《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指出,“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或者资料,应当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需要,产品与已登记产品在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相当或者具有明显优势。”这是鼓励企业创新,鼓励企业开发高效、低毒、环境友好的农药,这是行业的引导政策。如新登记的产品使用量更低,毒性更小,安全性更好。总之,要在有效性和安全性上相当于或明显优于现有产品。 |
2 |
问:农药登记资料需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吗?
答:境内农药生产企业或新农药研制者需要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农药登记资料进行初审,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的登记资料不需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 |
3 |
问:新农药提交登记资料时,需要原药和制剂企业同时提交登记资料,原药企业和制剂企业可以是两个不同的企业一起提交登记资料吗?
答: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