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当日受理。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证照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执业许可证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7:30-18:3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街道-2号,详细地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中心5楼综合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8-86952625, 窗口咨询方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中台, 网上咨询地址: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http://www.sczwfw.gov.cn/app/main?flag=1&areaCode=510000000000###);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28-12345, 窗口投诉: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网上投诉: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http://www.sczwfw.gov.cn/app/main?flag=1&areaCode=510000000000###);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司法厅 | 事项版本 | 27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12009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00000828313XE |
实施编码 | 1151000000828313XE200011200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00000828313XE2000112009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联营律师事务所非住宅性质住所地的证明文件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标准的证明书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章程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3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已设立驻内地代表机构的,还需由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该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前三年(设立不满三年,自设立之日起算)是否受行政处罚证明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联营协议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7 | 联营各方派驻律师彩照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2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8 | 合伙联营各方出资证明文件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9 | 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参与合伙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本所在外省的,提交派驻律师原执业地许可机关出具其执业证已收回材料或申请人的律师执业档案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0 | 双方签署的联营协议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1 | 双方签署的联营申请书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2 | 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该所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免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3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不在四川省境内的,还需由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该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前两年(设立不满两年,自设立之日起算)是否受行政处罚证明 免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4 | 合伙联营各方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的同意参与联营的合伙人决议或决定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5 | 内地律师事务所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该所合伙联营前三年内律师事务所及其设在四川省内的分所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其派驻律师执业经历不少于三年,且派驻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证明文件。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6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获准在香港、澳门设立的有效登记证件,独资经营者或者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驻内地代表机构执业许可证及代表名单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7 | 保险文件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申请协议联营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应符合: 1、据香港、澳门有关法规登记设立; 2、港、澳拥有或者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满3年; 3、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必须为香港、澳门注册执业律师; 4、主要业务范围应为在香港、澳门提供本地法律服务; 5、事务所及其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澳门所得补充税或者职业税; 6、已获准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且代表机构在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申请联营时代表机构设立未满两年的,自代表机构设立之日起未受过行政处罚。 (二)内地律师事务所应符合: 1、成立满3年; 2、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成立满1年并至少有1名设立人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住所地在广东省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也可以申请联营。 内地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申请联营。 申请合伙联营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合伙联营: 1.根据香港或澳门法律登记设立且总部位于香港或者澳门; 2.在香港或澳门从事法律服务满五年,能够办理香港、澳门法律事务以及中国内地以外获准律师执业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事务; 3.有三名以上执业律师,且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是香港或澳门注册的执业律师; 4.申请合伙联营前三年内本所未受过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处罚,驻内地代表机构未受过内地律师监管部门处罚。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合伙联营: 1.成立五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2.有三十名以上执业律师; 3.本所设在四川省内,或设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但已在四川省内设立分所; 4.申请合伙联营前三年内律师事务所及其设在四川省内的分所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一)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注:以实际编号为准,下同)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二)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进行实质性和形式性要件审核后,作出是否准予的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执业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政府规章 | 第72项 | 查看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川内律师事务所联营公证 | ||
设定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 |
法规类型 | 部门规章 | ||
条款 | 第七条第二款 | ||
条款内容 |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列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及资质资格要求 | 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或公证机构 | ||
服务时限 | 双方协商约定 | ||
备注 | 无 |
1 |
问:是否需要公证?
答: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获准在香港、澳门设立的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独资经营者或者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驻内地代表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及代表名单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
2 |
问: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必须在四川吗?
答:需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所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前两年(设立不满两年,自设立之日起算)未受行政处罚..。 |
3 |
问:对联营协议有什么要求?
答:包含下列内容:成都(一)联营双方各自的名称、住所地、独资经营者、合伙人姓名;(二)联营名称、标识;(三)联营期限;(四)联营业务范围;(五)共用办公场所和设备的安排;(六)共用行政、文秘等辅助人员的安排;(七)联营收费的分享及运营费用的分摊安排;(八)联营双方律师的执业保险及责任承担方式的安排;(九)联营的终止及清算;(十)违约责任;(十一)争议解决;(十二)其他事项。 |